请问: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契税?
134号文件明确,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还是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其契税计税价格中均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而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1-03-16
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第一条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州、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项整顿,将其统一归类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类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