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福州市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车位土地成本分摊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转发《关于做好无增值税明显低增值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榕税财行便函[2020]1号)第二条规定”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对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地下车位(库),可分别按照50%、20%、10%折算其可售面积,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此条规定,是否在项目土增税清算中可适用?
福建省税务局2020-08-05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对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地下车位(库),参照《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分别按50%、20%、10%折算其可售面积,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口径,可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