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局领导:目前,根据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需按可售面积分摊土地成本,这种分摊方式会导致车位清算成本严重倒挂,极不合理。据悉,福州市关于地下室成本的分摊问题已明确定,对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包括三层以下)的地下车位(库),参照《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可分别按50%、20%、10%折算其可售面积,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口径,可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 请问其他地市地下车位土地成本分摊如何处理,省局是否有统一指导口径,是否可以按当地住宅与车位基准地价比例计算?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对地下车位等可售面积地价款分摊区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未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不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对地下不计容可售面积,按规定有计缴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按照受益对象,按规定归集和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下车位等土地成本原则上按照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省局未有“按当地住宅与车位基准地价比例计算”的统一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五、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间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问题同一清算单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在不同类型房地产间,原则上按可售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分摊。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税务机关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