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在营业税下发生的房屋销售(已完税),现在发生退房,营业税怎么处理?我公司已和当地税务局沟通,当地税务局回复:发生退房必须走司法程序后,申请营业税退税,且退还时间不能确定,该房屋再次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有上述规定?我公司与发生退房业主是按照合同约定发生解约条款后,退房的,可否此房屋再次销售时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发票,并标注原营业税经缴纳信息,谢谢!
河北省税务局2020-06-05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