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有些与房产税相关的优惠项目往往被忽视,昌尧讲税最新整理了与房产税相关的优惠项目并做了解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在房屋大修期间仍然在缴纳房产税,如:酒店重新装修、办公楼装修、门面重新装修等,很多时候都超过了半年的停用时间。
02、地震中受损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在地震中受损的房产,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如果仍然在使用,不得免征房产税。
是否使用,很多时候政府相关部门会出具一个鉴定报告。
03、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已营改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得出如下免税结论:
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2、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04、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已营改增)、房产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也就是说,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的条件是按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
05、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七条规定“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公租房经营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单独核算的免征房产税。
06、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07、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08、企业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当企业经营困难时,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企业运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09、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在一定时期内,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10、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号)第二条第3项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11、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12、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第一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13、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五条规定“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自用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青藏铁路公司及所属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
15、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第一条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16、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第一条规定“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7、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第二条规定“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18、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第2项规定“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少的。
20、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2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第一条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3、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相关规定: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2)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3)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24、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5、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第一条规定“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6、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二条规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免征。”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7、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规定“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28、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第二条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9、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第一条规定“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0、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1、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政策解析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也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但有优惠期限的限制。
32、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相关规定:
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分析,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同用途,房产税缴纳有区别,因此财务人员一定要核算清楚。
33、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非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需要缴纳房产税。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