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一位四线城市的客户提供服务,他在5年前同时拿了A、B两块地,签的是一个土地合同。地块B今年才开始动工开发建设,而地块A现处已于销售后期,即将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了。这位客户请了当地的一个事务所进行了土增税预清算,测算出来土增税负很高。因现金流紧张,这个客户聘请我们智慧源,看地块A是否能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地块B也能否进行一些筹划。
我们到项目现场进行调研分析后,提出了很多建议,其中一个建议是:从地块A、B的土地成本分摊方式来进行筹划。按照占地面积法来分摊土地成本的话,地块A的土增税税负较高。如果将土地成本向地块A倾斜,地块A多分摊土地成本,地块B少分摊土地成本,可降低地块A的土地增值税。地块B的土地成本减少,税负上升,但是经过测算,综合下来是可以节省税负的。且地块A即将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地块B项目清算是几年后的事情,就资金时间价值来说,也是划算的。
土地成本的分摊方式一般是按照占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来计算分摊,那么这种土地成本倾斜的方法有法律依据吗?
通过调研,参考拿地时的其他同类型土地的地价,地块B的土地性质为商业,价值应该较地块A的商住小区的价值低,但是在土地合同上并没有体现这一点。如果在拿地之前就提前进行筹划,与政府沟通好,不同土地性质的地块地价分别注明,对这位客户的情况就是有利的。那么现在这个阶段还有可行的方法吗?
可以考虑请评估机构对A、B地块的楼面地价价值做评估报告,以备向税务局解释这种分摊方法的合理性。如果能够取得国土相关部门对A、B地块价值确认的复函,则可进一步增强该种分摊方法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为:财法字〔199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所以,我们建议这位客户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能够按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土地成本。能否沟通下来,要看各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文章来源:智慧源地产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