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我司为郑州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地下车位无产权,在地下车位销售时与客户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对“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规定如下,“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我司销售车位无产权,是否应缴纳印花税?恳请贵局给予解答。
附 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时间 :2020-07-10答复内容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您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