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甲公司2013年12月1日购入一批商品,购买价款100万元,相关费用5万元,2014年2月1日该批商品售出。
(1)若甲公司适用《会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12月1日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5
贷:银行存款 105
2014年2月1日售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5
贷:库存商品 105
(2)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12月1日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100
销售费用 5
贷:银行存款 105
2014年2月1日售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税务处理
由此可见,《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在第(2)个案中,甲公司在201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销售费用5万元调回),但在2014年度结转成本时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加大了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需要注意是,该处理仅适用批发业、零售的小企业。
备注: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 第六十五条规定: 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购入存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