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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答疑:混用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7-01-04 分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题 点击:3017 1 相关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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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建材生产企业,其中我公司生产的水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日前,公司购入一台大型锅炉用于水泥生产线。因公司厂区与家属区相邻,锅炉同时用于部分家属区供暖。请问,我公司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016年5月1日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见,你公司购入的该台大型锅炉既用于水泥生产线又同时用于部分家属区供暖,应不属于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购入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同时又用于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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