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业务宣传、年会、促销会等活动中,都会给到场人员给予一些礼品的发放。
那么,对于企业所发放的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业务描述
某城市综合体,在开业期间,对前来光顾的客户微信扫码关注,便可以领取一份礼品。
那么,对于公司给客户随机发放的开业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对于公司在开业期间给前来光顾的客户所赠送的礼品,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企业赠送的不是“礼品”,而是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 昌尧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