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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免退”办法出口退税率的确定规则(2019.4.1起)

发布时间:2019-03-29 分类: 点击:2219 1 相关税种: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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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日期

开票日期

发票信息

退税率

原税率16%且退税率为16%的

<=2019. 6. 30

<=2019. 3. 31

16%

16%

>=2019.4.01

16%

16%

13%

13%

>=2019. 7. 01

<=2019. 3. 31

16%

13%

>=2019.4.01

16%

13%

13%

13%

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13%的

/

13%

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10%的

10%

原税率16% 且退税率为6%的

6%

原税率10% 且退税率为10%的

<=2019.6. 30

<=2019. 3. 31

10%

10%

>=2019.4.01

10%

10%

9%

9%

>=2019. 7. 01

<=2019. 3. 31

10%

9%

>=2019.4.01

10%

9%

9%

9%

原税率10% 且退税率为6%的

/

6%

【案例】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③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厦门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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