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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9-05-24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3853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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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于2017年6月开始筹建,筹建期间发生差旅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人员工资、办公费及其他费用。请问,我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筹建期间发生的除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费用,规定“在实际发生时”即当计入期间的“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但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在企业正式营业后分期摊入“管理费用”科目。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是否意味着企业处于筹建期间就可以不做所得税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企业如果尚处于单纯的筹建期间,企业所得税仍然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只是在填报报表时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A公司于2013年1月新注册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本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注册后,因各种原因,项目无法正常运营。企业自开始筹办到正式生产经营历时两年半时间,其中2013年亏损140万元,2014年亏损180万元,于2015年7月正式生产经营,经营当年亏损40万元,其中2015年1-6月发生开办费70万元。作为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2013年的亏损只能在2014-2018年内弥补,2014年的亏损只能在2015-2019年内弥补。因为是筹建期,应当从2015年开始计算损益年度,2013年、2014年均不计算亏损,相应不作为计算亏损弥补的年度。对A公司2013年1月-2015年6月期间发生的筹办费390万(140+18+70)元有两个选项:一是一次性分摊计入2015年的亏损,由此产生的亏损在以后连续5年内进行弥补;二是分三年均匀摊入所属年度的亏损。对筹办期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013年、2014年度纳税申报时,在企业账面亏损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增,使调整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0。待开始经营年度即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对以管理费用归集的开办费一次性调减或分三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一次性摊销的,则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万(140+180)元(2015年1-6月已计入损益,所以不需要作调减处理);如果分三年摊销,则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90/3=130万元。

文章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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