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篇文章讨论外购的物资用于捐赠,取得了捐赠凭据,是否还需要取得购进物资的发票。本馆主以前还真没考虑过这个问题,因为公益组织接受捐赠物资时是要发票的,以确定所捐物资的价值,并据此出具捐赠凭据。而在直接捐赠下确实值得讨论。这次时间紧张,物资紧张,能买到就不错了,谁还在乎有没有发票啊。本馆主也在一些自媒体报道里看到,现在口罩等生产处于政府监管之下,但仍然有渠道流出,只是没有发票,且价格很高。
本馆主的观点是,外购的物资用于捐赠,取得了捐赠凭据,仍然要取得购进物资的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的疑问是,既然已经取得了捐赠凭据,为啥还要发票,难道需要两种凭证才能税前扣除吗?
这是因为,这两种凭证的作用不一样,捐赠凭据是证明你捐了,发票是证明是你捐的东西值多少钱。
按照9号公告规定,直接捐赠给定点医院也可以税前扣除,凭据是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从目前网传的接收函上来看,都是只写品种和数量,如口罩一箱、手套两箱等。政府出具的接收函也是如此。因此,接收函只能证明你确实捐了。
你捐的东西成本多少,或者说你能税前扣除多少,就要靠发票来证明了,这也是有政策依据的。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买口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至于个人,99号公告说“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个人捐赠口罩的市场价格就是其购入价格,那么,个人在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购进发票留存备查,99号公告没说。
综上所述,至少对于企业来说,外购物资用于捐赠(无论是通过公益组织还是直接捐赠),既要取得捐赠凭据(你捐了),又要取得购进发票(多少钱),二者缺一不可。尽管本馆主从不曾怀疑捐赠者的爱心,也不相信他们会虚增支出金额,但税收政策如此,尽量合规。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 马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