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实务中,很多建筑公司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往往挂靠劳务公司开票做成本,但税法规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必须满足“四流合一或三流合一”的条件,不满足这些条件,往往会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甚至犯罪。
(一)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劳务发票的错误流程
笔者实践调研发现,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
第五步:劳务公司没有对项目进行劳务管理,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二)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2、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项目部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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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企业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控制方法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劳务款公对公支付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时,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工程所在地的项目的名称。
2、建筑企业聘用的农民工和班组长必须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筑企业聘用的班组长与劳务公司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让班组长到工程施工所在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劳务公司做成本,按经营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代开发票,劳务公司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
3、劳务公司必须出一份文件:关于组建XXXX工程项目部的通知,通知里明确项目部负责人、劳资专管员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手机号。
4、劳务公司下达任命书,任命由谁担任项目负责人,由谁担任劳资专管员(项目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都是建筑公司聘用的人。
5、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每个月要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劳务计量单、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每个月要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劳务确认单。
6、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要有工程劳务款进度结算单和最终决算单。
7、建筑企业聘用的班组长或劳资专管员每个月要造好农民工工资考勤表和农民工资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递交给劳务公司做账。
8、建筑企业聘用的班组长或劳资专管员要收集工地上每一位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后提供给劳务公司做账。
文章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