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是一家旅行社,去年在新冠疫情期间受到影响较大,国家及时出台了税收政策,允许我们旅行社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8年内弥补扣除。最近国家出台了延续执行的政策,我们2021年如果发生亏损,还能延长到8年扣除吗?
答:你旅行社2021年发生的亏损,弥补期限为5年,不能延长到8年进行弥补。
2020年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及《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等文件,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结转年限由税法规定的5年延长到8年。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虽然将8号、25号两个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但8号、25号公告明确的是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亏损的结转年限。
综上,上述5个行业2020年度的亏损可以在2020-2028年期间结转弥补,2021年度的亏损只能按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结转扣除。
2.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医用口罩的企业,是省发改委认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最近国家延长优惠政策到今年3月底,今年春节前,我们看到国外疫情严重,公司又买了一台生产设备,花了600万元,我们还能享受这个设备一次性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优惠吗?
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截止时间是2021年3月底,对于你公司春节前购买设备未及时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可在今年预缴第一季度(或3月份)税款时进行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明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申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3.去年国家出台了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优惠,今年3月15日,我公司向红十字会捐赠了200万元用于疫情防控,我们看到国家把这项政策延到今年3月底,我们在今年季度预缴申报时能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你公司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将疫情防控捐赠全额在会计利润中列支,相当于在税收上进行了全额据实扣除。你公司明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今年3月前发生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如果3月后再发生疫情捐赠支出,只能按照年度会计利润的12%扣除,当年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三年内结转扣除。
4.2020年初,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多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社会反响良好,但相关政策已经到期,是否还可以延续执行?
答: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应对新冠疫情的物品,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和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近期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对上述优惠政策延续执行问题进行了明确。有关医务人员等群体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以及个人从单位取得的疫情防护用品免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有关个人疫情捐赠政策则不再延续执行,主要考虑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个人直接向医院捐赠的形式已经大为减少,同时,其他形式的公益捐赠,依据现行政策,凡符合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前扣除政策。
5.我是一名内科医生,2021年,我还将继续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并会取得相应的补助,还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吗?
答:可以。您所在单位在办理个税扣缴手续时,仍可以按照以往的简便操作办法执行,即您可以按规定直接享受免税政策,扣缴单位对您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无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文章来源:昌尧讲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