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炎热,很多企业不仅按照规定向特定工作条件下的劳动者发放了高温津贴,而且还向所有在职员工发放现金补贴或是实物形式的防暑降温饮料。那么,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否是一回事儿?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现金或是实物形式的防暑降温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一:高温津贴因何而来?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问题二:如何理解发放高温津贴涉及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特定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三条规定,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问题三:用人单位能否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问题四:纳入工资总额的高温津贴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上述4个问题可知,高温津贴的支付范围是符合特定条件要求的劳动者,非人人可以享受。然而,在实务中很多企业通常也会以“高温补贴”名义发放给所有员工防暑降温费,而这种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费的一种。在实务中,诸如高温冶炼企业等在劳保支出中也会出现防暑降温费支出,那么,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与劳动保护支出中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问题五:企业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六: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中涉及的防暑降温费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释义,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支出;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
本条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综上所述,企业劳动保护支出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防暑降温费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责任编辑:惠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