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泉州晋江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出让要求建有人防车位,由于人防车位无法销售,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有偿使用协议》,想问下这部分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应该缴纳房产税!?土增税清算时是否应该扣除这部分收入及成本!?
福建纳税服务中心 2020-05-29: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长期有偿使用”是属于转让该地下车位的永久使用权情形,应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使用无产权的地下人防车位,贵公司应按规定从租缴纳房产税。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对应成本、费用不可分摊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