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在承建一项目时,我单位认为符合“甲供材”规定,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但甲方要求我方应当按照9%的税率一般计税并开票,请问计税方法到底应该如何确定,我公司是否可改为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2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符合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其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