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专项附加扣除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继续教育是“专项附加扣除”六大项之一,继续教育,包括学历或学位继续教育和资格类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注意以下七点:
一、继续教育扣除的标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在接受教育期间,每个月可以扣除的标准是400元。比如在职研究生、在职博士等接受学历或者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接受教育期间按月扣除。
第二种情况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年度,按年可以扣3600元。
二、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叠加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三、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可叠加享受。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只能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四、境外接受继续教育不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只有在“中国境内”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因此,纳税人在境外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以及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五、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目前技能人员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主要包括140项,其中技能人员资格共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凡未在列举范围之内的培训,如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六、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扣除。纳税人接受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选择由其父母扣除的,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七、继续教育扣除时间。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在预扣预缴环节按月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文章来源:纪宏奎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