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案例1
甲公司2020年收到政府部门发放的补助资金300万元,受益期三年,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递延收益300
(2)2020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100
(3)2021、2022年末: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其他收益100
(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但在会计上确认为递延收益,存在税会差异。甲公司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300万元,调增200万元,2021、2022年度各调减100万元。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增加了净额法。
案例2
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100
贷:递延收益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300
贷:银行存款300
(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
借:管理费用60
贷:累计折旧60
(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
借:递延收益20
贷:其他收益20
(5)2021年末:
借:递延收益20
贷:其他收益20
(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案例3
同例2,假设企业采用净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
(1)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100
(2)购进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
贷:银行存款300
借:递延收益 100
贷:固定资产100
(3)该环保设备账面价值为200万元,每年折旧为:200/5=40(万元)。
(4)2020年~2024年:
借:管理费用 40
贷:累计折旧40
(二)税务处理
例2中:2020年一次性确认政府补助收入100万元,调增80万元(100-20),2021-2024年度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例3中:2020年一次性调增收入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可税前扣除折旧额为60万元(300/5),调增折旧额20万元(60-40),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100-20);2021年~2024然后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三、注意事项
有的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导致少缴税款。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在会计处理上,若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纳税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文章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