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这篇文章中讲到利用临界点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所谓临界点,就是“纳税”与“不纳税”、“多纳”与“少纳”的一个分界点。例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
案例
某房产开发公司专门从事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2017年3月2日,出售普通住宅用房一幢,总面积9100平方米,平均销价1900元/平方米,售价总额为1729万元。该房屋支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900万元,利息费用为100万元。假设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10%。(该房产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筹划前
销售房地产取得的不含税收入:1729万元
应缴增值税:1729×5%=86.45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86.45×(7%+3%)=8.6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
=200+900+(200+900)×10%+(200+900)×20%+8.6
=1100+110+220+8.6=1438.6万元
增值额=1729-1438.6=290.4万元
增值率=290.4÷1438.6=20.19%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290.4×30%=87.12万元
实际盈利金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
=1729-200-900-100-8.6-87.12=433.28万元
筹划思路
假设该公司将房价适当调低,由每平方米1900元,降到每平方米1895元,则售价总额为1724.5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筹划后
销售房地产取得的不含税收入:1724.5万元
应缴增值税:1724.5×5%=86.23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86.23×(7%+3%)=8.6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
=200+900+(200+900)×10%+(200+900)×20%+8.6
=1100+110+220+8.6=1438.6万元
增值额=1724.5-1438.6=285.9万元
增值率=285.9÷1438.6=19.9%(销售普通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不需交土地增值税)
实际盈利金额
=1724.5-200-900-100-8.6=515.9万元
虽然售价比原来降低了4.5万元,但实际税后收益反而比原来增加了82.62万元。
文章来源:金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