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
高科技税收优惠管理模式
先有资质(科技部门、发改委等认定机构),后才能申请税收优惠(税务机关)
申请资质条件严格
享受税收优惠需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事前或事后备案)
监管机构众多(不仅仅是税务机关),检查与抽查比较多,如上市软件企业,常见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对象
在适用税收优惠方面,企业需要防范的税务风险有:
?准确判断企业自身是否符合税收优惠范畴
?是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财务核算是否准确
?是否进行了正确的税务处理(过渡期政策,税率,免税,进项税额转出等)
高科技类税收优惠资质常见要求
科技:研发项目、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人员:研发/科技人员比例要求
财务:有研发费用的投入、收入机构
制度:各项管理制度、环境,如研发/研发人员管理等
科技/研发管理的重要性
影响税收优惠的适用
–历次高新检查/抽查,大部分企业的问题都与研发相关,如研发项目不属于国家支持的领域,研发费用归集不到位、错误、费用比例不够等
–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零税率VS免税增加合规性义务(研发领用原材料进项税转出,研发项目鉴定/备案)可能产生诸多争议
–委托研发,受托方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但是实践中受托方都进行税前扣除,导致委托方出现障碍等一系列问题
税收优惠备案管理
案例分享
2011年,北京某企业通过有关部门高新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6月1日前,该企业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完成了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2年夏季,主管税务机关通知该公司,其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通过后并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要求其补缴2011年部分企业所得税。经了解,由于该公司办税人员疏忽,确实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最终该公司未能获取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管理及案例分析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机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国税函[2009]255号)
税务优惠的备案,其前身是审批制,所以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事前备案还是事后备案,备案程序最终还是和审批程序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