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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权威回复:利息收入怎么缴税、开票和扣除?

发布时间:2020-09-22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3291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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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A公司,因为资金紧张向B公司借款200万和C个人借款50万,按年率20%的利息支付给他们。

问题:

1.A公司支付利息为年利率为20%是全部可以税前扣除吗?

2.当A公司利息支付时,没有发票能入账吗?如果不能,B公司没有贷款这个经营范围是可以税务局代开发票吗,代开发票分别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C个人的票也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吗,要交什么税,税率是多少。谢谢

回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厦门地区实行500(含本数)以下免征增值税。

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利息,应由A公司自行开具发票。税控系统开票不受税目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开票。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可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及附征税费、个人所得税。

文章来源:李龙地产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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