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商品房项目中,开发商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作为工程款抵顶给总包单位,总包又将它抵顶给分包单位,分包又将此房抵顶给供货商,供货商找了个人与开发商办理了房屋销售合同。在这个过程中,只知道,总包与分包签署的抵房协议中约定了自x年x月x日起(此时房子状态可能是还未完工,也可能已完工)房屋交给分包方,由分包方直接与开发商办理售房相关手续。总包方不在参与售房相关事宜。( 实际整个过程中,分包方只有一个抵房协议,房屋手续都没有拿到。) 那么,如果各方的主营销售发票都按规定开齐,单就房产抵顶的问题,各个单位,在个人去办理售房手续之前,都有什么税收风险,需要缴纳房产税么?以什么为判断依据?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