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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人防车位成本,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1-01-21 分类:土地增值税清算 点击:3794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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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肥西县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建成验收后,用于小区业主平时停放车辆使用。因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该房地产企业对于该人防车位既没有对外出售,也没有对外出租,已移交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无偿移交供全体业主停车使用。同时,该房地产企业取得了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人防工程委托管理责任书,现请问局专家对于该人防工程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以凭借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谢谢!

2、如果就目前上述地下人防车位作为公共配套的资料有瑕疵的话,还需补充哪些资料,谢谢!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具体资料可根据您企业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文章来源:亿海地产建筑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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