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为便捷您的理解和操作,我们分类别编制了申报表填写案例,提供政策介绍和操作指引,供您参考使用。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2019年1月20日成立,自成立之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共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400000元,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1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情景一
如企业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且又于2019年11月征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计提加计抵减额40000元,2019年10月加计抵减无期初余额。
(1)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100000*15%=15000(元)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2.情景二
如企业此前并未提交加计抵减声明,需于2019年11月征期内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交成功后需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1)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100000*15%+400000*10%=55000(元)
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150000-100000=50000(元)
因此,本期加计抵减实际抵减额为50000元,剩余5000元为期末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19年10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150000-100000-50000=0(元)
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纳税人(截止2019年9月30日经营期满12个月),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某企业2018年9月20日成立,当月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销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400000)÷(100000+400000+200000)=71.4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根据87号公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该企业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400000+100000)÷(100000+400000+200000+100000+500000)=46.15%,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如企业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且2019年10月属期无加计抵减额期初余额。
(2)该企业2019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19年10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文章来源:北京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