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咨询下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我们理解根据四川省土增清算政策,同一清算单位内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因在国土出让合同中车位未计容,即土地出让金不包含车位,不属于共同发生的成本费用,故地下车位不应该分摊土地成本,请对事项进行明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