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 *税一稽罚〔2023〕9号
执法依据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案件名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经查明,该单位2019年取得房产销售收入14594780.60元,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594780.60÷(1+5%) ×5%=694989.55元,已缴纳增值税462162.86元,应补缴增值税694989.55-462162.86=232826.6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32826.69×7%=16297.87元;
你单位**商城项目尚有未出售商品房10960.46平方米,**商城项目总占地面积4955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4008.66平方米,2013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8元,2014年至2017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每平方米12元,2018年至2019年你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10元。
2016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 49551.00×12=59698.34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726.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9698.34-9726.00= 49972.34元。
2017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49551.00×12=59698.34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9726.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9698.34-9726.00=49972.34元。
2018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 49551.00× 10=49748.62元 ,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105.00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9748.62-8105.00=41643.62元。
2019年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960.46-1617.69-908.40)÷84008.66×49551.00× 10=49748.62 元,已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78.75元,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49748.62-6078.75=43669.87元。
2019年房产销售合同收入14594780.60元,应缴纳印花税14594780.60×0.5‰=7297.40 元,已缴纳印花税3404.00元,应补缴印花税3893.40元。
2019年销售收入13899791.05元(不含税),销售建筑面积1446.05平方米,缴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8757.55元(其中2019年已入库税金40818.35元),扣除项目金额1446.05×2422.75+68757.55=3572179.47元,增值额为13899791.05-3572179.47 =10327611.58元,增值率为10327611.58÷3572179.47×100%=289.11%,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0327611.58×60%-3572179.47×35%= 4946304.13元,已缴纳土地增值税3292027.61元,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654276.52元。
处罚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未申报缴纳的2019年增值税232826.69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297.87元、2016至2019年城镇土地使用税185258.17元、2019年印花税3893.40 元、2019年土地增值税1654276.52元处0.5倍的罚款,即(232826.69+16297.87+185258.17+3893.40+1654276.52)×50%=1046276.32元。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2023/5/10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