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款的区别很多人并不知道,这就导致在拆迁过程中,一些企业无意或故意不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关款项,那么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解决?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某市征收中心、A公司与B公司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对涉征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并确定涉征土地补偿金额为1374万元。
同日,征收中心与B公司又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638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B公司将案涉土地及房屋交付给征收中心,征收中心将涉征土地及房屋交付给A公司开发使用,但A公司并未向B公司缴纳涉征土地补偿款及房屋补偿款。因此B公司诉至法院。
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B公司主张A公司给付房屋补偿款6385370元、土地补偿款13744708元的请求能否成立。
一、案涉房屋补偿款的支付主体是谁?
B公司认为,根据《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协议》,A公司是房屋补偿款的支付主体。
A公司认为,对房屋补偿款协议的签订是征收中心和B公司,A公司与B公司和征收中心之间没有债权转让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A公司不是房屋补偿款的支付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该法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征收中心是当地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拆迁房屋及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和监督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虽然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是征收中心与B公司签订,A公司并不是合同相对方,但在征收中心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协议》中约定:征收项目所有款项均由A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约定明确,征收项目所有款项均由A公司承担,而非征收中心承担,征收中心仅主导案涉房屋的征收工作。上述协议的签订,实质上是对征收中心、A公司及B公司三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非A公司认为因不存在债权转让,其不应支付,故案涉房屋补偿款的支付主体是A公司。
2、案涉土地补偿款的支付主体是谁?
A公司认为,案涉土地是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土地出让金,不应再次支付。征收中心是土地补偿款的支付主体,土地产权手续未注销,支付条件未达到。
法院认为,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补偿款是指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其实质是对土地收益的补偿。
结合本案,早在2010年,A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取得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向国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但是该土地使用者为B公司,A公司除了缴纳土地出让金外,还应向B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作为土地使用者损失的一种补偿。且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A公司向B公司给付土地补偿款1374万元,该协议的签订是双方真实合意,双方应严格履约。
小结
从本案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征地中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并不是同一概念。因此相关款项的支付主体不能因为支付了其中一项而拒绝支付另一项。如果被征收企业遭遇相关款项的拖欠,可以委托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诉讼策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