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车位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所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建造车位,建成后出租或出售,问房开企业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将该类车位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11-12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15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房地产企业车位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所属地:内蒙古
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建造车位,建成后出租或出售,问房开企业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的规定,将该类车位成本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11-12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1-12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房产企业地下车位成本归属问题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做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含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
那么根据文件指引,作为一家房产开发企业,我们在处理地下车位成本时,将其成本全部计算进公共配套设施里,并以此为基础,将该部分成本分配到住宅和商业等开发产品中进行了结转业务。
但在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地方税务局通知,需要将地下车位成本单独预留,不能和住宅商业等产品一并结转,待后期车位销售时在予以结转,请问是否合理?房企企业是否可以将地下车位成本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长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结转成本?
留言时间:2021-06-10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6-1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第三十三条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具体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地下人防车位成本 能否在土增税清算中扣除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1、肥西县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建成验收后,用于小区业主平时停放车辆使用。因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该房地产企业对于该人防车位既没有对外出售,也没有对外出租,已移交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无偿移交供全体业主停车使用。同时,该房地产企业取得了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人防工程委托管理责任书,现请问局专家对于该人防工程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以凭借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谢谢!
2、如果就目前上述地下人防车位作为公共配套的资料有瑕疵的话,还需补充哪些资料,谢谢!
留言时间:2021-01-18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1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四十条 纳税人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设施等,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在提供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书面证明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未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且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通过其他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书面公示材料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但因客观原因房屋登记机构未在房屋登记簿中对属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予以记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调查取证予以确认。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具体资料可根据您企业实际情况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地下人防车位成本 能否在土增税清算中扣除
纳税人所属地:内蒙古
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将该车库转让取得收入。根据“财税〔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文件中所称“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是否指该车库无论是否对外销售,均一次性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不能结转成本?
留言时间:2021-01-06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06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土地增值税清算 非人防车位成本分摊咨询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现项目进行土增税清算,根据《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的,应按照分期开发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上述分期开发的项目,是指规划部门下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认的项目。
现我公司根据规划许可证划分为两期,其中二期规划中包含地下车位,因此该部分地下车位作为归属于二期分期的非普通住宅业态,成本应在二期内合理分摊。
当地税局表示该部分地下车位成本应按照公配在一期和二期之间进行分摊。
对于当地税局的分摊方式,我公司不认可,因为该业态为建成后有偿转让,应作为归属于二期的非普通住宅清算,其成本应在二期范围内进行分摊。请税局领导明确以哪种分摊为准。
留言时间:2020-11-30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2-07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属于可销售、非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车库,可单独核算成本、费用,不需要分摊;属于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涉及到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的,其成本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地下车位成本 如何确定?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问题内容:税务局领导:您好。我公司属于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出让条件和规划要求,我公司开发的项目应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同时,在为项目配置足额车位,该项目在建造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的同时在同一层建造了其他地下车位(可以申办产权证),并于今年即将竣工交付。我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确认地下车位的计税成本时,拟将人防地下室(人防车位)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将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分摊至其他可售开发产品中,即人防车位的计税成本为零。同时将该项目在利用地下基础设施(比如人防地下室)形成的同一层的其他车位(可以申办产权证)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即将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分摊至其他可售开发产品中,与人防车位同一层的车位的计税成本为零。请问:以上车位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的确认方法是否正确?
留言时间:2020-05-14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0-05-14
答复内容: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分不同情况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具体情况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文章来源: 李龙地产财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