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5 月 14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5 月 8 日
作出主体: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罚款)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别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挂牌公司
涉嫌违法违规的事项类别: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九号)第五、六条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之规定;
2、违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第三条之规定;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 588 号修订)(国发[1986]90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第 588 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赣府发[1987]7 号公布,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74 号第一次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19 号第二次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239 号第三次修正)之规定;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一条、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 主要内容
(一) 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公司 2023 年 1-12 月期间,买卖合同印花税计税金额合计179116079.02 元。合计应交印花税税金 53734.82 元。其中,前三季度已交印花税税金 49437.48 元,第四季度还有部分买卖合同印花税计税金额共计 14324466.67 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2023 年第四季度应补缴印花税税金 4297.34 元。
2、(1)公司厂址的土地价款未作为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公司所在地土地面积 62563.3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12906.10 平方米,容积率为:12906.10/62563.36=0.21。 公 司 应 计 入 房 产 税 计 税 依 据 的 土 地 价 款为:12906.10*2/62563.36*1883160=776948.40 元;(2)生产车间中机修车间、厕所、水塔因闲置未使用,未缴纳房产税。机修车间原值 90356 元,厕所原值 6334 元,水塔原值 154359 元,共计应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原值 251049 元。 2021 年-2023 年共计应补缴房产税 8635.18*3=25905.54 元。
3、2021 年,公司自行申报的 2021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0 元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为 19135077.86 元。存在以下调整事项:(1)公司将研发部的业务招待费 10707 元单独列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未并入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 60%按比例扣除 , 应 对 2021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调 增 10707*40%=4282.80 元;(2)公司 2021 年应补缴的房产税 8635.18元,纳税调减 8635.18 元调整后,公司 2021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0 元,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为19139430.24 元。
2022 年公司自行申报的 2022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为 8722660.48 元。存在以下调整事项:
(1)2021 年度企业期末可弥补以后年度亏损额增加 4352.38 元,故调整后 2022 年度企业期末可弥补以后年度亏损额为 8727012.86元;(2)查补公司 2022 年应补缴的房产税 8635.18 元,上述税费可以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减 8635.18 元调整后,公司 2022 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 0 元,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可结转以后年度亏损额为 8735648.04 元。
(二)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采取隐瞒手段,少计计税依据,以虚假申报的方式导致少缴房产税 25905.54 元,少缴印花税 4297.34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4 号公布,2019 年第 9 号、2021 年第 3 号修改)第四类第(一)项第一点的规定,对公司处以少缴税款 0.5 倍罚款,即罚款 15101.47 元。
2、公司业务招待费未按比例扣除,列支不合规的成本,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 2018 年第 14 号公布,2021 年第 3 号修改)第三类第(二)项第 1 点规定,处 1000 元罚款。
三、 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会影响公司当期损益,但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 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接受税务部门及整改意见并缴纳相关款项。今后公司将加强财务及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严格做好风控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 备查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吉市税三稽罚告〔2024〕9 号)。
江西绿洲源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