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和出让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出让土地是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后出现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注意有使用年限)。划拨土地是指政府出于某种目的,直接批准或者在相关主体提出申请并缴纳安置补偿费用后将土地交付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划拨土地一般是为了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疗机构,创业园区等。划拨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擅自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得出让土地。出让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转让、抵押、出租,转让的时候随时可以办理,不需要国土资源局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土地使用者先缴纳对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其使用;另一种情况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由此可见,划拨方式受让的土地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不论是有偿取得的划拨地还是无偿取得的划拨地,受让人均不缴纳契税。
对划拨地改为出让地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文章来源: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