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的规定,企业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等发生房地产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不适用于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免征”,是本来是应税的,由于税收优惠予以减免;“不征收”说的是压根就不是应税项目,并不是什么税收优惠;而“暂免”或“暂不征收”是“先放你一马”(暂时免征),后面再“算总账”。 所以,企业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均规定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上述规定意味着,其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实质上是通过原有扣除项目的延续来实现跨交易主体的“递延纳税”,即土地成本的扣除是以上一环节“历史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依据。土地增值税重组文件从“暂免征收”到“暂不征收”用词的转变背后的原因就很容易理解了:土地增值税重组优惠规定的本质应当被视为是一种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从字面上,“暂不征收”相较于“暂免征收”更能够体现“递延”的税收优惠性质。该优惠政策类似于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税基础的确定。
文章来源:十堰畅玮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