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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单选题吗?

发布时间:2021-07-19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2183 1 相关税种: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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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中的可扣除的增值税是指:是按预收款方式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或应纳税额,还是仅指预缴的增值税征管双方理解出现分歧?

因为预缴的增值税肯定小于计算所得的增值税:开发商如可有选择,首选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肯定选择计方法一;

从税务征管的角度:可能存在预缴土地增税时只能减除预缴的增值税,是保持对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此方式的征管模式,

因为70号公告第1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 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 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果说第2款进一步限定:当出现“预收款方式销售”这一情形,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方法“可按照”理解为“应按照”处理。由于不同地方的税局可能存在对政策理解与企业不一致,而要求开发商补缴土增税及滞纳金也不为怪了。

个人理解:预售房预收款方式销售是房开企业最常态化的销售模式,此时销售尚未完成,开具不征税发票6字头;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都采用预征;收入口径两税种应保持一致;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预征计征依据是给纳税人的选择权,你可多交也可少交,并非钓鱼,只是地方财政、角度不同而侧成峰?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方法:一个还是两个?

来源:中税协网   2021-07-17  

作者: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 王冬生 孙延玲

引用:营改增后,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两个文件:

一是《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

二是《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以下简称70号公告),关于预缴土增税时计税依据的分歧,缘于对43号文与70号公告的不同理解。

(一)43号文的原则规定:不含增值税43号文第3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既然应税收入是不含增值税收入,无论是预缴土增税,还是清算土增税,收入都不应包括增值税。

(二)70号公告的具体规定:两种计算方法70号公告是对43号文上述规定的进一步明确,给了计算土增税计税依据的两种方法,这是导致分歧的主要原因。

1、方法一70号公告第1条“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第1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上述确定土增税应税收入的方法,称之为方法一。

2、方法二70号公告第1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文章来源:会计人员集聚地      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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