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3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发布时间:2022-04-15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2883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点此收藏

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小规模享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5.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什么?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6.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7.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三级领域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规定: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1.第1行至第3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填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具体范围,填报至三级明细领域,如‘一、电子信息技术

(一)软件1.系统软件’。”

另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因此,企业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分类,据实填写至三级明细领域。

9.企业购买二手车,仅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二手车发票一式五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作为提交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凭证;第三联为出入库联;第四联为记账联,作为销售方的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作为记录二手车交易的凭证。”

因此,企业购买二手车,仅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0.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全体员工购买的符合财税〔2009〕27号规定的企业年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仅为部分员工购买企业年金,不可以税前扣除。

11.企业同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是否还需要分别填写两种证书的信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1年修订) 》规定:“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因此,企业同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无论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均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分别填写两种证书的信息。

1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中,其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分支机构应根据总机构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申报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实际已在总机构年度申报中实际享受相关优惠。

13.企业2020年1月购入股票,3月取得分红。企业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持股已满12个月,这笔分红款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该企业可以在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这笔分红款按照免征企业所得税申报。

14.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规定:“一、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因此,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

15.企业按照工资薪金的2%计缴工会经费,但工会只对其中40%的部分开具了《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剩余60%的部分应以什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根据《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2019〕52号)附件1《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基层工会留成60%部分的经费应保障到位。由地方总工会单位监督缴费单位将其及时足额拨给所属基层工会现有银行账户,用地方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拨缴凭证,据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因此,剩余60%的工会经费可以凭地方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缴工会经费缴款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广告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广告费用属于期间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与开发项目相关的广告费,但受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限制。

17.企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无法区分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成本、费用,应按照什么比例划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三)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概况

(5)关联交易数据,包括各关联方、各类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披露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因此,如企业无法区分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成本、费用,可自行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在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说明该划分比例的依据。

18.金融机构开设非居民账户,应向税务报送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一)个人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机构账户持有人的名称、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机构账户持有人是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报送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

(二)账号或者类似信息。

(三)公历年度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者净值(包括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账户在本年度内注销的,余额为零,同时应当注明账户已注销。

(四)存款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

(五)托管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以及其他因被托管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代理人、中间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的,报送因销售或者赎回金融资产而收到或者计入该托管账户的收入总额。

(六)其他账户,报送公历年度内收到或者计入该账户的收入总额,包括赎回款项的总额。

(七)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涉及金额的,应当按原币种报送并且标注原币种名称。

对于存量账户,金融机构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或者出生地信息的,无需报送上述信息。但是,金融机构应当在上述账户被认定为非居民账户的次年12月31日前,积极采取措施,获取上述信息。

非居民账户持有人无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的,金融机构无需收集并报送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第三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第三十五条所述信息。”

因此,金融机构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于每年5月31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向税务报送相关材料。

19.金融机构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账户的,会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

(三)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

(四)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因此,金融机构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账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20.生产企业自产茶叶并配套外购的茶具一起出口,该企业平时没有生产茶具的业务,外购的茶具是否可以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因此,该企业将外购茶具配套自产茶叶出口的行为不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外购茶具出口,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2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编码是否必须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附件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的填报说明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已‘多证合一’,不单独制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多证合一’的,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所载的备案登记表编号。未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的,不填写该项目。……”

因此,“多证合一”的纳税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编码”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多证合一”的纳税人,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所载的备案登记表编号;未办理对外贸易备案登记的纳税人,不填写该栏。

22.哪些钢铁产品取消了出口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因此,自2021年5月1日起,对部分钢铁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文件附件。

23.钢材能否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的规定:“现就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1年5月1日起,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因此,请对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对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钢材产品,应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纳税人是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从国外购进钢坯加工成铁丝,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因此,明确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该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也应视同内销,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5.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6.目前的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有什么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的规定:“三、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

(一)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根据现行规定应在申报表中填写业务类型的,按照优化后的《业务类型代码表》(附件15)填写。

(二)纳税人发现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有误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附件16),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所属期)申报数据。

纳税人自愿放弃已申报、但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出口退(免)税的,应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或者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即可撤回该笔申报数据。已撤回申报数据涉及的相关单证,不得重新用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免税卷烟,因指定口岸海关职能变化不办理报关出口业务,而由其下属海关办理卷烟报关出口业务的,自海关职能变化之日起,下属海关视为指定口岸海关。从上述下属海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已实施通关一体化的地区,自本地区通关一体化实施之日起,从任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均可按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因此,现行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有所优化。

27.我司在保税区内对玉米进行加工,然后卖给境内企业,可以申请出口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因此,贵司销售对象为境内企业,不符合销售对象是境外单位、个人的规定,所以不适用现行退(免)税的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