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二通〔2023〕***号
***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N)
事由:你司申报不动产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通知内容:调增你司销售不动产不含增值税收入67,516,836.41元,应补缴2022年度增值税3,375,841.82元、城建税236,308.93元、教育费附加101,275.2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7,516.84元、印花税35,446.34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60,765.15元,企业所得税12,685,755.09元。
限你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费款16,562,909.42元缴纳入库。同时对上述税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上述税款一并缴纳。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3年4月26日
文章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