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职工出租的住房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企业向职工出租的住房,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不应适用免税政策,那是不是就要按正常12%的税率进行缴纳房产税呢?不是的,我们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所以,贵公司如果不符合免税政策,按照市场价格向员工出租住房用于居住的,仍可以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法定税率为12%)的优惠政策。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国发[1986]90号_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财税[2000]125号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4号 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_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远程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