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工作中,企业会因各种原因收到政府补助。而收到的政府补助,有些属于免税收入,有些属于不征税收入,有些则需要依法纳税。对此,一些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很困惑,不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规,只需要扎实做好四个步骤,政府补助的财税处理并不难。
第一步:补助认定
企业收到一笔来自政府的拨款,首先要做的,是判断其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也就是说,该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并具有无偿性。
通常来说,政府补助直接由政府划拨。实务中,一些间接划拨的形式,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情形。例如,M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均可以享受某一类型的政府补助,因此由M公司统一向政府申请。政府将补助款直接拨付给M公司后,再由其分别转拨给下属若干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补助的接受者是子公司,M公司只是发挥了代收转付的作用。因此,在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可以将母公司统一拨付但实质上是来源于政府的补助款,作为政府补助核算。
无偿性要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这与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政府购买服务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惠性交易有所区别。比如,为推动科技创新,某地政府于2017年8月向N公司拨付了3000万元,要求企业将这笔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归N公司所有。那么,N公司收到的这项财政拨款具有无偿性特征,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不属于政府补助,比如取得政府补助属于商品对价的组成部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属于政府补助,可进入第二步操作。
第二步:类型判断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应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企业可结合拨付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判断。比如,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第四条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拨付文件会要求企业将补助资金用于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
举例来说,D公司租赁某物业,租赁期为5年,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金。为支持D公司经营发展,当地政府为其提供租金扶持补助。企业在每次支付租金后,向政府提交租金支付凭证等申请文件,政府审核通过后发放相应的租金补助。D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是政府对企业所付物业租金的补助,弥补的是企业相关期间的租赁成本费用,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三步:会计核算
明确政府补助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后,就需要注意对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区分总额法与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总额法下,企业在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下,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当按照补助资金的金额,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如果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要区分补助的具体用途,分类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在总额法下,直接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在净额法下,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在总额法下,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在净额法下,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步:税务处理
基于前三步处理,企业需要重点考虑具体的税务处理了。
在增值税方面,须区分具体情况,相应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的政府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首先需要判断,这笔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是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且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则属于应税收入。基于此,企业可以结合会计核算的内容,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应税收入,在实际收到补助当年,总额法下会计上分期确认收益,税务处理上需要一次确认收益,进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净额法下由于会计上需要冲减账面价值,会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然后针对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具体来说,如果是总额法核算,计入损益的金额需要作纳税调减,并对折旧等进行纳税调增;如果采用的是净额法,则先将其并入收入总额作纳税调增,同时按照不征税收入作纳税调减。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收到补助当年,如果是应税收入,且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由于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的时间与企业所得税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一致,金额相同,通常不存在税会差异,无须纳税调整。如果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且属于应税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属于不征税收入,则需要对一次或分次计入收益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减,并对与之对应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
值得注意的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政府补助需要分类填报。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应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其他不征税收入则直接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一级附表中。应税的政府补助收入,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涉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要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作者单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