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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的处理和应对

发布时间:2024-09-14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250 0 相关税种: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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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票备注栏的处理和应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罚〔2024〕*号

案件名称**矿业工贸有限公司

处罚类别偷税案件罚款

处罚事由 1.该公司取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及2021年5月26日开具的22张建筑服务发票,发票金额2,191,742.91元,税额197,256.88元,并计入在建工程。以上发票备注栏未填写服务发生地、项目名称等,属不合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2.该公司2020年5月取得第一笔加工费收入,证明此时房屋建筑物已投入使用,虽未进行决算,但应按暂估金额缴纳房产税。该公司从2020年至2021上半年按从租缴纳了房产税,每年缴纳1,200元。2021年下半年至今按从价缴纳了房产税,计税依据为3,000,000元,每年缴纳25,200元。经计算,该公司房产税计税依据一期为12,774,632.07元,一期和二期合计为35,106,095.16元,该公司房产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3.该公司2020年至2022年共签订买卖合同金额合计507,000,000元,申报购销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353,000,000元,存在少缴印花税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贰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矿业工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 911******FXK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 324,875.2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23日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发票备注栏的处理和应对

四、发票备注栏的处理与应对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70 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税务机关要求建筑服务类发票备注的目的,是防范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项目间相互调配发票操纵成本以侵蚀税收。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目前企业在索取发票时已经有意识地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发票备注,但是备注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

1. 备注范围扩大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要求对“建筑服务发票”进行备注。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之“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但是实务中,有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对取得的所有发票均须进行备注,包括购销发票甚至咨询费发票。事实上,不排除企业管理层对建材和设备远期看涨、提前“战略囤货”,未来再用于其他分期或者项目。如果不分业务种类,一概对票据进行备注,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照发票备注信息归集项目成本,将出现项目单位开发成本超过当地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情形,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核定计算四项成本,这样一来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会大幅增加。

如果类似的业务发生在福建省,根据《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工程造价成本核定扣除等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 2019 年第 12 号)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调整清算项目工程造价成本扣除金额的,应当按规定相应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如此一来,企业的综合税负将大幅抬升,可谓适得其反。

2. 备注过于明细化

有的房地产企业在发票备注时过于明细,甚至详细注明了该发票为哪个工程或者哪栋楼所发生。备注过于明细,限制了成本调整空间,财务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再者,《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 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届时根据票据核算和通过技术方法分摊容易产生差异。

3. 备注不够规范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备注栏应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县(市、区)名称”为民政部门核准的行政区划名称,“项目名称”为发改委核准的名称。

有的企业将“建筑服务发生地”理解为项目的地理四至,有的企业将“项目名称”理解为企业的自行分期名称。税务机关严格掌握审核标准时,轻则票据不能计入扣除项目,重则会导致税务机关重新调整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或分期。

当发票不符合土地增值税要求时,还会波及企业所得税。例如,2022 年 6 月6 日,滨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滨州税稽罚〔2022〕10 号)显示,在检查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发现山东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税务机关指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认定该单位“2020 年存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360000.00 元。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目前试点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已经将备注信息改为必填项,如建筑服务类的数电票已经在票面信息中增加了“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因此建筑服务提供方开票时,无须在备注栏重复备注。总之,房地产企业在填写备注栏时,应严格遵从政策规定,既不能自缚手脚,也不能随心所欲。

......

以上内容选自 《房地产全流程税收筹划与风险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牛鲁鹏著)

文章来源:神州九鼎财税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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