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荣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XYQ13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2〕32号),文书内容如下:
对你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1号508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金额合计31,053,060.37元,税额合计4,028,189.48元,价税合计35,081,249.85元。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实地调查资料、银行账户查询资料、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获取的你公司登记信息、生产要素耗用信息、开具发票明细、税费申报信息及经营状态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拟处罚款 500,000.00 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4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2〕32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稽罚告〔2022〕3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1月21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