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这里的房产原值是不是包括房产造价加土地成本,如果是这样的话减除10%至30%是不是指土地成本也是减除10%至30%,对吗?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6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相关链接:土地使用权为纳入房产税计税的原值稽查案例
纳税人识别号 913703******414R 纳税人名称 沂源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淄博税稽二 罚 〔2020〕 19 号 案件名称 沂源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1、房产税
(1)、通过检查企业账簿-银行存款-工行发现2018年1月出租房屋给牛凤娟取得租赁收入20万元,未缴纳房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每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依据财税[2016]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该房租收入应补缴房产税22857.14元。
(2)、通过检查企业账簿-无形资产发现2016年12月取得民营苑土地支付价款1173381元,未计入2018年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之规定,2018年应补缴房产税9856.4元。
龙贵说税点评:本稽查案例少计入土地支付价款1173381作为房产税原值,补缴房产税=1173381*(1-30%)*1.2%=9856.4元。
正好印证了上述答疑中,关于土地使用权价款是否可以享受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是否可以享受减计10%-30%的疑问。
文章来源:内蒙古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