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税稽稽罚(2024)40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0
处罚内容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罚款金额(万元) 41.339323 —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一)违规取得假发票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你单位取得开票单位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的87份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424,528.15元,发票税额合计:205,471.81元,价税合计:3,630,000.00元。其中77份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已入账并结转成本,发票金额合计:3,235,848.95元,发票税额合计:194,151.01元,价税合计:3,430,000.00元。 经核实,你单位有真实业务发生,故相应成本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本次不予调整;同时,你单位虽无主观故意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但你单位不规范向个人账户转账,且你单位取得的假发票票面税率为6%,明显有别于你单位同时期取得的其他正常成品油发票票面税率,财务人员也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正规渠道查验发票便入账结转,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违规取得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取得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共77页。2.你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其中包含假发票87页),共99页。3.你单位账簿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共66页。4.你单位申报表复印件,共12页。5.你单位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共75页。6.你单位及相关个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回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印件,共134页。7.你单位手写收条及证明复印件,共15页。8.你单位情况说明,共5页。9.检查人员所作询问笔录及电话记录,共26页。10.检查人员调取你单位取得假发票清单,共6页。11.检查人员外调资料,共19页。
(二)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5月16日、5月29日、9月17日,你单位分三次取得自然人解某在***市邮局代开的垃圾清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不含税金额合计1,109,475.74元,未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之规定,自然人解某为你单位提供垃圾清运服务取得劳务
处罚依据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违规取得87份假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处80,000.00元罚款;你单位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即333,393.2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13,393.23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文章来源:税乎 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