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913707******GL**
纳税人名称 山东**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坊税稽三 罚 〔2023〕 147 号
案件名称 山东**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提供融资咨询服务,经检查人员责令限期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你(单位)无法提供,无法证明该业务实际发生,属违规列支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度,你(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列支未实际发生的支出4333831.39元,其中,主营业务成本3934062.19元,管理费用-职工薪酬12050.00元,管理费用-办公费136520.00元,管理费用-开办费251000.00元,税金及附加199.2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33831.3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之规定, 2022年你(单位)已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99630.40元,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33831.3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599630.40+4333831.39)×25%=1233365.45元,本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4990.76元,应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1233365.45-14990.76=1218374.69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并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22年企业所得税1218374.69元罚款609187.35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2-2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文章来源:每日税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