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单位用库存待售的商品房向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我们没有实际使用房产,请问用库存待售商品房向银行抵押的行为属于使用房产吗?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复: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因此,抵押行为是“使土地使用权、待售商品房为开发商融通资金的目的服务”符合“使用”的定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使了待售商品的使用权,因此,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5-14
文章来源:九鼎财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