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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赞助支出,税务上须作视同销售处理

发布时间:2025-04-25 分类:12366热点问题 点击:24 0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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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支出,是指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支持某个单位或某项活动,从而达到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等目的的各种无偿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企业在进行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活动时,经常会有对外赞助的情况,比如赞助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公益事业等。企业对外赞助的费用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许多企业财务人员关心的问题。实务中,部分企业因为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够准确,造成了一定的合规风险。

典型案例

A公司主要从事运动服饰的经销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5月,A公司将市场价值120万元、进货成本100万元的运动服装无偿赠送给B公司,目的是赞助B公司举办体育活动,借此机会提高品牌知名度。A公司作了视同销售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借记“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135.6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2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万元。借记“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贷记“库存商品”100万元。由于该笔赞助支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A公司未申报增值税。A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利润总额300万元。

A公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了视同销售处理,将该笔赞助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120万元,填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中;将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填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中;将销售费用135.6万元,填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5行第1列“销售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赞助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下:对于广告性质的赞助,企业应当按照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性质,计入当期费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摊销。赞助的现金或实物,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支付时或者实物交付时确认费用。对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企业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赞助的现金或实物,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支付时或者实物交付时确认支出。

也就是说,A公司将外购商品用于赞助,由于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会计上不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案例中,A公司将外购的运动服装用于赞助,并按照视同销售原则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并不准确。A公司的赞助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需要将赞助的商品按照成本结转至销售费用中,具体应当作如下账务处理:借记“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115.6万元,贷记“库存商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万元。

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的税务处理不准确。A公司将外购商品用于赞助,税务上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市场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A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以按照广告宣传费的标准税前扣除。

纳税申报

在具体申报时,A公司应当在2024年5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次填写120万元、第6列“未开具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填写15.6万元。

A公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原则,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20万元、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栏次填写120万元;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第1列“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00万元、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栏次填写-100万元。

同时,A公司应当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栏次填写115.6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35.6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填写20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5年04月25日   版次:07     作者:张道泉(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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