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业务中,一大重点就是对于其成本的真实性审查,在实务中大部分的操作是核对企业是否取得发票并付款,但是只能依靠发票及付款来证明成本发生的真实性,还是有人对此表达了疑问,结合这项疑问,文章将以土地增值税成本真实性如何确认为论题,进行相关问题的讨论。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发票的一般规定
首先是依据取得发票确认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由此确认未取得发票的土增成本不能扣除。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发票的部分具体规定
另外除了整体的规定之外,具体的细项上也有相应的文件规定,比如针对质保金的发票就是有明确的提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因此对于未取得施工企业提供发票的质保金,也不得进行扣除。
三、“发票+进度单”模式对工程项目真实性的证明
根据已搜集到的政策判断,发票的取得是判断企业土地增值税业务真实性的重要依据,但是就对于成本项目付款问题,却鲜有明文规定,于是就有观点指出,发票与实际付款是为了证明相关的工程我已经实际发生且完成,那么当我已经实际取得了施工企业给我提供的发票,如果我暂时没有完全完成付款,那么当我根据发票对应我已经由双方确认并盖章的施工进度单或者是结算进度单,也能够保证我工程的实际发生状况。从内容实质上来看,这种“发票+进度单”的模式是能够证明成本发生的真实性问题,但在具体的土增申报实务中,是否能让所有的税务局认可还是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结论
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涉及的成本真实性问题,要确保得到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后,关于是依据付款情况还是依据进度单或者其他方式证明,要根据实际实际发生地的法律政策并与所在地税务局进行充分的沟通,依据规定进行土增申报,以避免发生相关的税务风险。
文章来源: 天津中汇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