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加速去化速度,通常会在主体完工前修建售楼处和样板间,这些售楼处和样板间属于项目营销设施,一般涉及到的设计费及精装修费用较高。
那么在我们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关于售楼处和样板间的设计、建造、装修等成本费用是否可以扣除问题,我们不能一概而论,需做进一步判断,现总结如下表:
政策依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
纳税人在清算单位以外单独建造样板房的,其建造费用、装修费用不得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纳税人在清算单位内装修的样板房并作为开发产品对外转让的,且《房地产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装修价值体现在转让价款中的,其发生的合理的样板房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
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纳税人未移交的公共配套设施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不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结论
因此,在实操中,无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还是土地增值税复核工作,我们都需要首先确认清算项目的售楼处和样板间的建设位置及企业最终处置结果,之后归集相对应的设计、建造、装修等成本费用,最终判断该部分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文章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张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