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冀唐税稽处〔2023〕46号
唐山宏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221763414949Y):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200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部分售房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1.你单位2009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合计用收据收取售房款39787754.20元,少申报纳税。其中:2009年7月至2016年3月,取得的售房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476343.87元、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取得的售房收入少申报增值税93375.09元 ,2009年7月至2017年4月,取得的售房收入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78485.97元、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17403.8元、土地增值税37350.03元、企业所得税496179.77元。
2.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1)营业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第三款:“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段:“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段:“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第八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5)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2号)第一条:“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13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6)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二项:“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依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依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7)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95〕6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六条“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预售房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并按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于月末或季末终了后15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第七条“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8)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经请示市局相关部门,按5%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1.你单位2009年5月19日与唐山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815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5445元。
2.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项:“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依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依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三)使用国有土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你单位2008年6月1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面积10774.5平方米。同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6932.72元。
2.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第二条第一款:“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第一款:“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第四条第二项:“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第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政府令[2007]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如下:(一)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市区,一元五角至三十元;(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一元二角至二十四元;(三)县级市市区,九角至十八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六角至十二元。设区的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照行政区划确定。”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适用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其中,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最低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地段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3元每年。
综上,你单位税收违法行为共计造成少缴营业税1476343.87元、增值税93375.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485.97元、印花税22848.8元、企业所得税496179.77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6932.72元、土地增值税37350.03元、教育费附加47091.57元、地方教育附加28500.56元。应补税费合计2307108.38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上述发现问题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采取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其税收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补缴营业税1476343.87元、增值税93375.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485.97元、印花税22848.8元、企业所得税496179.77 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6932.72元,合计2194166.22元和相应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于问题第(一)项中的土地增值税责令限期缴纳少缴的土地增值税37350.0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对于发现问题第(一)项中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8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2号)第一条:“一、第五条修改为:“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13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缴纳少缴的教育费附加47091.57元、地方教育附加28500.5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丰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费)款2307108.38元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如你单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