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使用税,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针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上述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已经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均应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时点呢?
关键词:“土地使用税”“纳税时点”
案例概要:
A房地产企业2020年10月1日与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宗地面积为58100平方米,出让人同意在2021年3月10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A房地产企业,A房地产企业实际已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完毕土地交付手续并动工建设。
试问,A房地产企业应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案例解析:
A房地产企业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2020年11月20日完成了土地交付并动工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这属于非新征用耕地,A房地产企业应自完成土地交付手续的次月,即2020年12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但实际上A房地产企业提前于2020年11月20日接收了土地并开始了建设活动。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根据实际接收土地并开始使用的日期来确定,而非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总结归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点具有灵活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依据。按照“实际占用”原则,如果房地产企业提前接收土地并开始建设,即使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晚于实际接收时间,也应从实际接收并开始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更新,确保及时准确地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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