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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房产转让过程中几个税务优惠政策,看看你能否用得上?

发布时间:2021-06-25 分类:财税小白必看 点击:2704 1 相关税种: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契税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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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的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

参考政策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参考政策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信有限的房地产,以及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政策三: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9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三、增值税的

参考政策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参考政策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四、企业所得税的

参考政策一: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参考政策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第二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第三条规定:《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通知》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是指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被划转资产的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或摊销。

第四条规定: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规定: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第六规定: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五、印花税的

母公司是将其名下的土地资产无偿划转子公司名下的行为,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印花税。

参考政策一:

《印花税法》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

参考政策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问题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改制重组中涉及土地房产转让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请问:这里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答复: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就是暂时不征收,以后再次转让该房地产时,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严格意义上“暂不征收”并非减免性质的税收优惠,实质上为一种递延纳税。

问题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房产等,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复:

1.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需要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2. 母公司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二)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问题三:企业资产重组中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经常提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如何理解12个月的期限?

答复:

必须等待“12个月”是个硬杠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政策的规定,企业重组后,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要满足12个月内不发生改变这一要求。

问题四:自然人将其名下的土地划转给自己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复:

免征契税。

参考: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问题五: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来转让房地产,明股实地,是否涉及土地增值税?

答复:

企业的股权里面仅仅只有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在采取一次性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或者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土地房地产的评估值,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收悉。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问题六:如何理解什么是资产重组?

答复:

资产重组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问题七: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起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请问这里的“劳动力”转让是否有明确的数量限制?

答复:

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起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不动产或土地未同时与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应征收增值税。其中,所谓“劳动力”转让并未有明确的数量限制。

文章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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